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重要法治工具,既给困境企业妥善了结债务的渠道,也保障广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可现实中,个别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进入破产,自己就可以撒手不管、一走了之,对法院、管理人的工作置之不理。殊不知,消极逃避、拒不配合清算,将会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案情回顾:
01
法定代表人 “失联”,破产案件陷入停滞
2026年9月4日,永城法院依法受理某物流运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破产管理人第一时间开展工作,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配合接收法律文书,提供公司账册、合同、资产线索,如实说明企业经营、债权债务情况,保障破产核查工作顺利开展。但李某却选择消极对抗:既拒不接收法院送达的各类法律文书,也拒绝与承办法官、管理人沟通对接,甚至离开公司住所地,隐匿行踪。
由于法定代表人拒不沟通、拒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承办法官与管理人无法完整调取企业经营资料,难以查清公司真实资产与负债情况,破产清算工作陷入迟滞,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破产程序推进举步维艰。
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责任 “清零”
李某作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期间,负有保管企业资料、配合法院与管理人工作、如实接受询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等法定义务,这是《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的硬性责任,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多次沟通、多方查找均无果后,永城法院决定对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亮剑。
处理结果
02
执警融合精准寻踪,司法惩戒促悔悟
2026年10月13日,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15日。为找到李某行踪,法院运用执警融合中心联动机制,梳理线索研判轨迹,向李某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开展临控工作。10月16日,公安机关成功将李某控制。

面对司法惩戒的强大震慑,李某终于认清拒不配合清算的法律后果,态度发生彻底转变:当场签收全部法律文书,主动委托专人对接破产清算事宜,同时表态愿意缴纳部分款项作为和解保证金,积极化解企业债务纠纷。
至此,该案的关键障碍得以清除,为后续债权核查、资产梳理等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基础。
法官说法:
03
公司相关人员应履行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负有配合清算的法定义务。拒不接收文书、拒不到场沟通、擅自离开住所地、隐匿失联,都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视情节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拒不移交账册资料,导致案件无法清算的,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