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蒋某与吴某系父子关系,1992年吴某与蒋某之母离婚,蒋某由其母亲抚养,吴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00元。二OO七年九月,蒋某考入某高校中等专科班学习,三年内所用教育附加费3万余元,要某父承担其中的一年,吴某不同意支付,蒋某将其父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决吴某承担子女教育附加费12675元。
判决书生效后,吴某未自觉履行义务,蒋某于2010年6月7日向永城市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当日立案后交执行局执行。执行局干警张士友接案后立即阅卷制定执行方案,并及时向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此同时,张士友一方面向吴某宣传法律,别一方面从人情方面劝导被执行人,希望其尽快履行义务,缓解父子关系,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老法官张士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开导劝说,使吴某很受感动,紧紧抓住张士友的手说:“感谢你的一番劝解,我现在就去取钱,一会送到法庭”,张士友回到法院不足半小时,吴某便如数将钱交到其手中。该案执结之速度,开创了该院执行局组建以来的先例,切实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