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程伟,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陈集镇东风村高庙组040号。
执行依据:(2024)豫1481民初12293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53,61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已履行
(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刘丽,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中央名邸二期33号楼2单元1单元1002室。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1013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407099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卢玉礼,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桥乡秦庄南组101号。
执行依据:(2016)豫148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510,390.75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亚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顺和乡高新庄村李大庄中组099号。
执行依据:(2025)豫14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42694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窦飞扬,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乔西村。
执行依据:(2019)豫1481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20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额外支付举报人赏金;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尤玉荣,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城厢乡北郝村郝庄组029号。
执行依据:(2019)豫1481民初3804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执行标的:34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整;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8*****
联 系 人:周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