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一时 后悔一世
作者:永城市法院 孙新建 翟俞骅 发布时间:2009-08-23 17:20:54
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孙某,孙某某系永城市人,两人于2008年2月9日,将永城市水利局会计张某的提包劫走,内有人民币3.4万余元;2008年11月5日,两人在永城市老城汽车站附近,将周某的包盗走,内有人民币6000余元;2008年4月4日,两人劫走杨某所取现金15万元。日前,永城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9年和18年。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俞骅
文章出处:永城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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