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菅某婚后患上乙肝,该病经治疗虽已好转,但仍没能留住妻子申某的心,申某一纸诉状将菅某告上法庭,要求与菅某离婚。6月11日永城法院当庭判决不准予原告申某与被告菅某离婚。
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常因琐事生气吵架,更可气的是被告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事实,婚后虽经多方治疗仍未治愈,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与被告离婚。菅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乙肝病系婚后外出打工所得,该病经治疗目前已好转,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5月27日被告经永城市人民医院确诊为乙肝,经治疗该病目前已好转。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被告菅某患有肝炎病,原告申某诉称被告婚前隐瞒病史,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被告菅某的乙肝病系婚后所患,原告申某应尽扶养义务,故对其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