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人私自采伐林木21棵 ,7月20日,永城法院以滥发林木罪,判处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赵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陈某、王某等人将自己在永城市茴村乡翟庄村王楼组南地购买的21棵杨树私自采伐,经鉴定21棵杨树林木蓄积为14.7461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