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种地发生纠纷是常有的事,相互让让就能解决,而王某却因种地与他人大动干戈,一镢头将人砸成重伤。7月27日,永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之父王一某与同村村民王二某在永城市陈官庄乡梁井村王花园组西北地,因种地之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闻讯赶来,持镢头将王二某头部砸伤。经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二某之伤系重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