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财之道千万条,俗话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谢某、陈某却打起了赃车的主意,想通过倒买倒卖赃车获利,却不知自己已触犯了刑律。7月30日,永城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5月份,被告人谢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被盗的五菱之光面包车1辆,经鉴定价值26600元。同年7月份,谢某又在浙江省温州市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被盗的长安面包车1辆,后将该车以5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经鉴定该车价值约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陈某所购买的被盗车辆在案发后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购买的车辆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