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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兑现 多拿五十万

  发布时间:2010-08-03 09:05:09


     家住永城市陈集镇的邓xx、李xx夫妇,为加工生产羽绒服,自2003年以来,多次从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公司)购进羽绒服面料,截止到2008年7月4日,邓xx夫妇共拖欠三福公司羽绒服面料款876165元,双方于当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因邓xx夫妇生产的羽绒服大批积压,造成巨额亏损,邓xx夫妇分批偿还三福公司货款370000元,即协议达成时还款100000元,2008年8月31日前还款140000元,2008年10月31日前还款130000元,下余货款506165元,三福公司不再追要;邓xx夫妇如不按时履行还款协议,则应按原实际欠款数额即876165元向三福公司支付货款。协议达成之日,邓xx夫妇偿付三福公司货款100000元。后邓xx夫妇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还款,至2009年1月25日,才将协议约定的370000元货款还清。为此三福公司向永城法院起诉,主张被告邓xx夫妇违约,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下欠货款506165元。

     永城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依法判决:被告邓xx、李xx偿还所欠原告晋江市三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羽绒服面料款506165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三福公司羽绒服面料款876165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于2008年7月4日达成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二被告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偿付原告货款370000元,但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依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支持了原告三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书的邓xx夫妇懊悔不已。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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