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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妇女家庭暴力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0-08-05 16:10:09


     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道德观的急剧转变,部分妇女,特别是一些农村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遭受暴力的事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和经济原因。诸多家庭暴力的惨剧告诫我们:只有不断完善立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和社会综合维权机制,同时不忘呼唤一套完整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才能根本遏制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最终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定!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什么是家庭暴力?国内国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有的学者这样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2001年4月27日通过的新婚姻法、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都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没有做出相关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仍有很大分歧,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为指导司法实践,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而本文所论述的家庭暴力,仅从最常见、最普遍和最难以治理的暴力行为,即对广大妇女所实施的家庭暴力(狭义)进行阐述。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

     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要求妇女“三从”、“四德”,妇女从生到死,都置于男子统治之下。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妻子都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她们根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关系也只是尊卑、主从关系,妇女几乎成了男子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生活的女性也认为夫为妻纲,夫权高于一切,女人就应该接受丈夫的支配,因此反抗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从法律上取缔了传统的男性中心思维定式,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享有统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权,什么“取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同时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逐渐丧了自我,当家庭纠纷激发为家庭暴力时,只是逆来顺受。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二)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尽管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连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他们认为“两口子吵架不记仇”,家庭内部事物不便于干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抱着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这样执法不力不仅仅是个观念问题,最重要的还是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其不足主要表现为: (1)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2)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3)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一次更加明确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却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做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4)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5)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四) 不健康文化传播误导人们的婚姻行为

   社会上的一些大众传播媒介对暴力、凶杀、性虐待等进行大力渲染,从某种角度上说,这些舆论氛围实际是起了教唆的作用。如电视剧《流星花园》,它以一个耳光拉开了男女主角的爱情序幕,从此两人走上了刀光剑影的“甜蜜之旅”。而那些看得如痴如醉的人们却将所有激烈的家庭暴力行为贴上了一个标签——这就是爱。由于社会缺乏一种主流文化来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这方面的导向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一些书刊、影碟、电视剧(如《不要跟陌生人说话》)等对家庭成员间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极力宣扬,误导了人们去艳羡甚至刻意去模仿他们以寻求刺激。

   (五)道德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

   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夫妻间的情感交流日益减少以至淡漠。而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变迁又使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社会压力不断增加,当这种压力无法排解时,也极易导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受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传统思想影响,绝大多数挨打的妻子会因羞耻感和恐惧感而不愿吐露实情,往往忍气吞声,不敢声张,因此家暴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当受害者主动投诉到妇联的时候,常常是发生了一些极端案件之后,已经忍无可忍、走投无路的时候了。

     2、家庭暴力的反复性。有些施暴者的暴力程度危及人身安全甚至生命。依赖丈夫的家庭妇女是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一个群体,如果没有亲人或朋友接济,妇女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就会陷于极端无助的境地,身心遭受极大的伤害。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或逃出家门,流浪街头艰难生活;或被男方围追堵截,阻止她们去报案、投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一些受害妇女产生自杀或者以暴制暴、杀死施暴者的念头。

     3、家庭暴力形式多样。家庭暴力问题目前在我国十分严重,暴力事件往往令人触目惊心。家庭暴力的手段越来越残忍,妇女受害的程度越来越严重。受害妇女轻者被打的鼻青眼肿,重者致残、致死。从施暴手段看,也越来越卑鄙,越来越残忍,如剜眼、割鼻、削耳、烙铁烧、灌农药、硫酸毁容、强迫卖淫、雇人强奸妻子、活埋、扔进水塘等。 

     四、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的蔓延,不仅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侵犯了她们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还动摇了婚姻家庭的安宁和幸福,进而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定。在依法治国和注重人权的今天,我们应该而且非常有必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妇女的权益。

   (一)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1、提高妇女的文化修养,对其进行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教育。并且女性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化解婚姻家庭中产生的矛盾,而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

     2、增强妇女的法律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只有敢于斗争才能挣得自身的权利。

     3、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要让她们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尽量减少在家庭中对丈夫的经济依赖。

   (二)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由于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没有细化的标准和执行细则而导致执法不力,多少会有些无可奈何。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就势在必行。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4)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5)明确公安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6)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7)明确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8)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9)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三)设立妇女庇护中心

     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需要一个庇护机构作为一个缓冲地带,避免受害者受到家庭暴力的继续伤害,而建立妇女庇护中心,作为缓冲地带庇护受害妇女,是一种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受害妇女在妇女庇护中心,可以获得食宿、医疗救助、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待遇。在受害妇女受庇护期间,可以派妇女维权工作者、心理卫生专家、法律援助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公安民警等为受害妇女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做好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或为受害者指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路径。

   (四)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社会氛围 。                

     借助“三八”维权周、传统节假日,与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联合,为广大妇女群众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大力宣传《“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宣传栏等新闻宣传阵地,采取广场咨询、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下乡讲法等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通过面对面的讲解和解疑释惑,提高了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通过广泛宣传,让老百姓知道丈夫虐待妻子、家长虐待子女都是违法行为;使人民群众明白家庭暴力并非家庭内部的矛盾,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使施暴者懂得对自己的暴行将会付出怎样的代价,受到怎样的制裁;使受害者掌握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尊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五)整合资源,成立巾帼维权顾问团

  成立由公安、法院、检察院、人大代表、党代表等组成的巾帼维权顾问团,顾问团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帮助解决婚姻家庭道德失范、家庭暴力干预不力、离婚妇女权益受损、女性就业再就业受歧视等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同时维权顾问团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妇女群众反映的案件快立、快审,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妇女开通“绿色通道”。另外对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支付维权费用的妇女及特殊案件的妇女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六)部门联动,形成妇女维权合力

  在公安局设立“110妇女(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在司法局设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庭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聘任女性为人民陪审员,依照“立案、审结、执行”三优先原则审理相关案件。利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会和调动民间性组织的力量,建立妇女家庭暴力救助中心。这些长效机制的建立,使部门联动维权形成了合力,实现了建设性维权和保护性维权的结合,达到了变案发后的被动维权为案发前的主动超前维权的目的。例如,长沙市芙蓉区实施创建的“零家庭暴力”工程,就是基本遵循这种模式。

  (七)构筑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体系

  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重的今天,道德被赋予了时代的新内容,发挥着法律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的重演,我们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还需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况且婚姻家庭大都带有人生自我认识、自我探索和自我把握的性质,主要诉诸于人的自律精神,诉诸于人的良知。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博士李颖和郭清香认为:“道德是人心的法律”,唯有让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继续发挥中华民族互敬互爱等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才能从潜意识里制约施暴者的外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蔓延,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需要人大、政协积极支持,加强监督;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法、检、公、司等部门承担着维护妇女权益的特殊责任,更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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