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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不该卖二主 违约双倍返房款

  发布时间:2010-08-09 15:51:12


      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8月6日,永城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曹某返还原告仲某购房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4.4万元。

     2009年3月6日,原告仲某与被告王某、曹某签订了《楼房预售合同》,二被告以11.5万元的价格将他们合伙开发的面积为92平方米的单元房一套及楼下2.5平方米的停车房一间预售给仲某。按合同约定的交款日期,原告仲某先向被告王某、曹某交付了购房款7.2元。房屋建成后,二被告毁约,又与第三人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诉争房产以12.8万元之价款卖给了第三人,并于2010年6月25日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为此,仲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楼房预售合同》,同时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已付购房款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永城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设定的两个买卖协议均为有效合同,虽然第三人梁某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时间滞后,但因其已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梁某依法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尽管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楼房预售合同》有效,由于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仲某只能对二被告享有债权。基于此,永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仲某与被告王某、曹某签订的《楼房预售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仲某购房款7.2万元,并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经济损失,两项合计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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