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8月12日永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案中虽然被害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由于被告人王某肇事后没有逃逸,而是采取救助措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获得了缓刑。
2010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N33643号厢式货车沿本市薛湖矿自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自备路中段时,因躲避路右侧的水坑,采取措施不当,货车驶入路左与相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