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车将王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王某住院治疗花费15万余元,继续治疗仍需不少费用,李某仅交付各种费用共两万元,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将自有房产(价值约20万元)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家亲戚赵某,全家搬回老家居住。王某家人发现后非常着急,找交警部门处理未果,遂以李某、赵某为被告诉诸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同时申请对该房产财产保全。
办案法官多次找被告调解,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审理后,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李某在没有赔付王某损失的情况下将自有房产转让,逃避赔偿责任,赵某明知亲戚李某为逃避赔偿责任转让房产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致使受害人王某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遂作出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并对该房产依法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