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为卢某某、夏某某代销磷肥,拖欠卢某某、夏某某部分磷肥款一直不还。卢某某、夏某某向永城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某偿还下欠的磷肥款。永城法院以(2001)永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朱某某偿还二原告磷肥款7978.05元。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商民终字第197号判决书判决朱某某偿还卢某某、夏某某磷肥款7138.1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
永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遂依法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