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永城法院审结一起因宾馆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不够,致使旅客车辆被盗,旅客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的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宾馆老板陈某赔偿旅客张某经济损失18000元。
2009年3月,河南开封人张某购买长安SC6395型面包车一辆,价款35500元。2009年6月21日下午,张某开车来永城入住陈某开设的顺天宾馆。按宾馆安排,张某将车辆停放在宾馆后院,当晚该车被盗。张某于2009年7月向永城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赔偿车辆价款35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将盗窃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蒋某抓获,蒋某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但被盗车辆已被犯罪分子以3400元之价格销赃,一时不能追退。
永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入住顺天宾馆,双方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顺天宾馆作为住宿服务的提供者,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宾馆疏于管理,致使原告张某的车辆被盗,作为顺天宾馆个体业主的被告陈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虽然纠纷是由于犯罪分子蒋某的盗窃行为引起的,但张某既可以选择在刑事案件侦破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基于旅店服务合同对住宿服务提供者即被告陈某提起违约之诉。当然,被告陈某在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后,可以依法向犯罪分子蒋某追偿。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双方于2010年8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8000元并即时履行完毕;二、原告张某被盗车辆若被依法追回,归被告陈某所有;三、诉讼费4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