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9月8日上午,刚满18周岁的高某,乘永城市陈集镇芦庄村村民崔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窃得现金2000元。正准备离开时,被崔某某发现。为防止被抓,被告人高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崔某某不敢阻抗,然后携带赃款,骑崔某某家中的自行车逃离,崔某报案后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永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被发现时,为窝藏赃物,防止被抓,当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