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打工缺钱花 老板家里“拿”

  发布时间:2010-09-06 08:31:36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趁打工之机两次盗窃老板现金4000余元。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7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百岁老妈饭店打工时,乘老板韩某家中无人之机,先后两次盗窃其现金4000余元。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盗窃时被韩某发现后逃走。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代为退赔被害人韩某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159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