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趁打工之机两次盗窃老板现金4000余元。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7年夏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百岁老妈饭店打工时,乘老板韩某家中无人之机,先后两次盗窃其现金4000余元。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盗窃时被韩某发现后逃走。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代为退赔被害人韩某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