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永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2月8日至13日,被告人舒某利用在永城市荣华实业发展公司任收银员的便利条件,多次采取手工开票不走公司电脑程序办理出库的方法,将该公司的36164元货款占为己有,案发后,舒某将占有款项全部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将赃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舒某泪流满面,后悔自己当初不该动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