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一点也不错。因母亲与他人争吵,被告人李某冲动之下,竟拿砖头将人砸伤。10月15日永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的母亲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某发生争执,李某闻讯赶来,手持砖头将张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费用6000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