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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发布时间:2010-10-25 08:38:16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法院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客观上对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下面笔者将以永城法院为例,就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及发展谈一下个人观点和见解。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一)警力严重不足,影响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目前我院法警队现有17名法警,其中6名在编法警,11名聘任法警,6名在编法警中还有数人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与日常工作,远远满足不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例如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押解、看管和值庭规则,应有两名法警押一名被告人,而且要有专门警力负责安全检查和值庭。照此规定,对一名被告人开庭至少需要3—4名法警同时参与。而一个案件的执行,从送达执行通知、张贴公告、强制搜查、强制扣押到强制移交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我院几乎每天都有执行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而仅有17名法警,就造成刑事庭与执行庭争夺法警的情况。此外,司法警察还担任着维护民商事案件庭审秩序、院机关安全执勤 等其他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调配上捉襟见肘,不能很好的满足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警察人员编制偏少,不能满足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

法院系统的人员编制基本上是1983年国家核定的,后来有少量增加,但2001年机构改革精减了10%,法警占法院人员数量12%的比例也没有调整,而当前的案件数是八九十年代的几十倍。案件数量的增加,意味着法警工作量的增加,不断加大的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缓解人员紧缺的情况,法院只能从社会上聘用人员担任法警工作,而聘用法警有没有执法资格仍处于争议之中。依据法律规定,法警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警的作用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落后的人员编制机制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法警职级待遇低,严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部分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的意见》(法政[2001]225号文件),没有把司法警察纳入解决职级、职务的范围,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职务规格低于审判人员的现象。目前,我院的6名在编法警全部为科员级,法警队伍中领导职级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司法警察的行政职级待遇与审判人员的行政职级待遇严重失衡,在司法警察心理上形成一定落差,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四)法警职权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受限。

目前,虽然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法警的职责,如最高法院早前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法庭规则》和近两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三份指导性文件,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但仍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的地方。实践中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分离,在需要法警发挥作用时于法无据,严重影响了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五)警务装备落后,远不能满足法警工作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的武器、警械、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司法警察专项经费不能保障,法警大队必要的装备很多不能按标准落实。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从而,极大的影响、制约了警务任务的完成。

二、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缺少警员补充的政策、法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该是支专业化和年轻化的队伍。在相关政策、法规中,很难找到规定法警队伍补充警力,合理有序地新老更替的依据。由于司法警察编制有限,且没有相关招录法规依据,对外统一公平、公开招考工作也举步维艰,不能规范、连续进行。没有司法警察的招录规定,又没有通过其他途径补充警力的规定,司法警察无法吸收一些身体素质好的军转干部充实法警队伍,也不能在审判队伍与法警队伍之间进行人员调整。现行的编制用人制度和司法体制以及与之相脱离有关法警队伍的制度规定是影响法警队年轻化的根本原因。

(二)缺少专门的法警职级序列。

我国的司法警察队伍缺少独立的职级、职务序列,各法院党组和人事部门也没有把司法警察纳入整个法院行政晋级的统筹考虑,造成了长期在法警岗位上工作的优秀法警,得不到职级晋升,和相同工龄、年龄、文化程度的法官相比职级相差很大。司法警察职级待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缺少财政支持。

司法警察虽然有法律明文的专款专用规定,但现有的财政拔款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司法警察的工作及警用装备充实、更新的需要。并且由于法警工作长期以来被看作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当经费紧张时,一切为审判工作让路,司法警察建设只能一切从简。

三、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警务任务,保证法院正常工作和法庭正常诉讼秩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建设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建立专业化的管理体制 。

目前,司法警察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但从实际情况看,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和经费使用归属于同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相对薄弱。而司法警察执行死刑、重大执行等任务时,常常要求上下一致、统一行动、整体作战,这些有时会与同级法院的要求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因此,应建立专业化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级法院法警部门要对下级法院法警垂直管理,建立统一调警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集中训练制度,下级法院法警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要充分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

    (二)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化素质。

一是健全专业化的进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向国家人事部门申报增加专项编制,同时应主动敦促地方党委、政府适当增加地方财政全供编制,从根本上解决法警警力不足问题。新增加的编制,应严格按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和法院一起组织统一招录,改善警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增强法警的流动性,满足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二是加强警员专业化培训。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员,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和从社会聘用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法警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警员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公正司法大局;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提高履行工作的本领。

(三)建立专业化的司法警察职级序列。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协同国家组织人事部门对各级法院的法警机构设置、机构规格和警队领导的职级待遇,作出统一、明确的专业化规定,以解决目前设置混乱和级别不平等的局面。如可以对不同级别法院的司法警察应配备什么职级、给予什么样的工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四)健全专业化的职权行使机制。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司法警察行使司法警察权。司法警察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法警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司法警察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警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也应当是独立、主动的、不受干涉的。同时,法警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自由裁量权,对妨碍诉讼进行的当事人,法警可以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制止、惩罚违法当事人,有权决定制止违法行为的方式、标准等。

(五)建立专业化的考核机制及监督奖惩机制。

目前全国法院对司法警察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最高法院应根据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职责,对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把法警的八项基本职责,加上政治学习、技能训练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根据个人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进行分值化计算,并以此作为法警工作的主要考核依据,制定统一的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应当建立符合司法警察自身特点的奖惩机制,促进各项警务任务高质完成。建立法警的廉洁自律档案,鉴定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等。

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内务保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法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改革进程中的一部分,值得探讨和研究。虽然我们对将来改革的精神认识还不够深入,但我们可以摸索探讨,总结借鉴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增强队伍整体素质。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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