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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法院切实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化解矛盾纠纷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10-27 08:31:38


     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当前,多种矛盾得不到解决终将诉至法院,法院成了矛盾纠纷的集结地,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当事人持不同意见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职能,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的案件,对化解诉讼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永城法院根据当前形势,切实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一、  依法行使再审审查权,疏导、缓解矛盾纠纷。

     1、广开言路,认真听诉。实行天天院长接待日,敞门接待当事人,给来院反映问题的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机会,避免无处诉说、无人听诉、诉也无用的“三无”现象。通过接待当事人,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中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抽出专人调卷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2、立足自我,认真办理信访、交办案件。首先建立信访、交办案件联络室,保证上通下达顺畅。并通过认真办理领导交办案件、信访申诉案件,争取在本院解决问题。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信访、申诉案件,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其息诉;对申诉无理又不愿息诉的当事人,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对原审存在问题需要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不护短、不遮丑,依法主动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使无问题案件的当事人心里明、不缠诉,使有问题案件的当事人留得住、不上访,使权利保护失衡的当事人有希望、不乱访。

     今年1—9月份,永城法院通过审查、疏导化解,说服信访、申诉当事人息诉8起,并对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4起案件,主动决定再审。使法院审判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出法院即得到有效缓解和抑制。

     二、依法行使再审裁判权,倾情调解促和谐。

     对再审案件,永城法院从审查立案到再审结案,紧扣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旨,唱响构建和谐的主旋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

     1、用真心强化意识。坚持“以调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强化调解意识,彻底扭转“重判轻调”的倾向,筑牢“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高效益的审判、调解是高水平的司法”的思想基础,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从收案到立案、从庭审到判前,全方位、多渠道深入开展调解工作,努力争取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尤其对原判实体处理没有明显错误的案件,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深入做调解工作,力争在开庭审理前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与抗诉机关协调撤回抗诉,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实现“案结事好”。

     2、用真情释法析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失时机的向当事人释法析理,据理依法、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调解真情体现在办案中,感受给当事人,使之从内心深处信服,自愿接受调解,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尤其对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侧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在事清责明的基础上,深入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3、用真诚践行宗旨。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意识,筑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基础,以“调解”为主要手段,以“案结事了、案结事好”为追寻目标,深入开展调解工作。他们走上田间地头,走进当事人家中,采取多种形式,巡回审理案件;他们不辞劳苦、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用真诚感化当事人,努力争取调解结案。尤其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又难以查清的案件,他们绝不轻易下判,而是依靠党委、政府,依靠基层组织和民众,动员组织多方力量,深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促使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最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截至九月底,永城法院再审处结的七起民商事案件,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深受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好评。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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