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青年李某某晚上闲来无事,在街上随意抢劫他人钱财,被永城市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1992年出生,2010年9月16日下午17时许,其在永城市东城区民政局西启蒙幼儿园门口闲逛时,见被害人薛某某与其丈夫路过,见财起意,先对薛某某及其丈夫进行殴打,然后抢劫薛某某脖子上一条价值4000元的项链,由于被害人极力反抗未得逞,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永城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