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撒野伤别人 身陷囹圄害自己
作者:永城市法院 贾成宇 发布时间:2011-05-06 08:14:14
俩青年酒后无事,借着酒劲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一人被永城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人批捕在逃。
2010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聂某在饭店喝过酒后,行至永城市西城区胜利街三台阁附近,见女青年宋某路过,借着酒劲,上前对宋某进行挑逗,宋某不允,即对宋某进行辱骂,宋某还口时,刘某、聂某即对其进行殴打,将其打成轻微伤。
永城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酒后无故滋事,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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