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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情破破镜难圆 法官劝和和颜离婚

  发布时间:2011-07-19 12:03:39


      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一案,原告张某,女,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许某,男,河南省永城市人。张某与徐某均曾有过一段婚姻,因家庭方面的原因,双双离异。1999年3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带着各自婚生子女在外闯荡,生活虽不富裕,但也算得上温饱无忧。

      由于二人前期都生育有孩子,家庭关系比较复杂,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加上老人的介入,家庭关系不时出现一些纷争和事端,渐渐地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09年初春,张某一气之下带着孩子返乡回娘家居住,一去不回。由于二人个性都比较刚烈,双方互不相让。许某对张某返乡不闻不问,张某也绝无返回许某身边之意。2009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许某离婚,许某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却不能形成共识。

      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离婚不持异议,对财产分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期间,法官又经多次做和好工作,但是,原被告双方均不接受和好的意见,调解和好已无可能。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则,调解和好不成,只能判决准予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仍有很大争议。永城市法院的法官们,在深入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耐心细致的给案件当事人释法析理,通过多种渠道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说服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8日最终达成一致,许某一次性给付张某财产分割款6万元,许某亲自把张某婚前的嫁妆等物品送到张某指定地点,财产分割款一次性履行完毕。自此,张某、许某二人和颜分手,不仅解除了他们二人僵死的婚姻,也为张某、许某拉开了新的和谐人生旅程。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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