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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法院“一、二、三、四调解法” 工作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1-08-22 08:42:03


     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永城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从树立理念、坚持原则、协调关系、把握时机四个方面入手,摸索总结出“一、二、三、四调解法”处理案件,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树立“一个理念”,即“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处理案件,能够避免当事人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永城市法院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该院要求干警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的理念,打牢“调解优先”的思想基础,在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都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寻求调解结案,追求案结事了。

     二是坚持“二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和合法性原则。该院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首先坚持自愿原则,把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作为启动调解程序的前置程序,在调解中始终保持中立,做到居中调解;坚持合法原则,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做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工作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该院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中,坚持资源合法的调解原则,实现依法调解。

     三是搞好“三个协调”。该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深入做调解工作,一是努力协调利用好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寻找共同利益的结合点,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促使案件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注重协调解决好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促成调解的达成和调解方案的落实;三是广泛协调好社会相关部门,为落实调解协议积极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法院调解解决纠纷,追求案结事好。

     四是把握“四个时机”。该院在做调解工作中,一是根据案件特点,把握好立案前的调解时机,争取诉前调解解决纠纷;二是通过证据交换,把握好庭前调解时机,争取庭审前调解结案;三是强化庭审功能,查明案件事实、梳理争议焦点,把握好庭审调解时机;四是摸清当事人心理,把握好心理时机,适时组织调解。通过对不同阶段不同时机的把握,精心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不失时机的开展调解工作,努力争取案结事了。

     由于该院对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工作方法得当,今年1---7月份该院处结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二,收到较好社会效果,受到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表扬和称赞。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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