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自诉人刘振华,女,1943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市民,住永城市西城区西关村东组。
委托代理人仲嵩,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雪立,男,194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西城区西关村北园组。
辩护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秀丽,曾用名徐英花,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西城区南关村黄口路口。
辩护人刘伟,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案件的审理过程
自诉人刘振华指控,我与被告人康雪立1960后结婚,婚后生育四子二女。1993年被告人康雪立与被告人徐秀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95年生育一男孩彪彪,现二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提起自诉,请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雪立辩称,因自诉人刘振华作风不正,后来我找了一个情人徐秀丽,1997年生了一个儿子康宇洋,没有和徐秀丽一起同居。
被告人徐秀丽辩称,没有和康雪立一起同居,现在南关居住,所生儿子彪彪随康雪立一起生活。
自诉人刘振华以被告人康雪立、徐秀丽犯重婚罪一案,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诉人刘振华与被告人康雪立1960后结婚,婚后生育四子二女。后康雪立与在其开办的风华食品厂打工的徐秀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1997年11月生育一子康宇洋。
四、长期未结的原因
合议庭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但鉴于本案中康宇洋系未成年人,需其监护人对其监护生活,故提请对被告人康雪立逮捕,对被告人徐秀丽直接处以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已对被告人康雪立决定逮捕,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时被告人康雪立身患严重疾病,公安机关未能对其收监执行。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五、本案评查过程
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