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商标有关的纠纷会越来越多。2011年10月10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就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沟酒业公司)诉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商标专利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亚太商标专利公司退还原告皇沟酒业公司代理费25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此案是《商标法》实施以来商丘首例中国驰名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
2008年8月12日,皇沟酒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亚太商标专利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合同书》,约定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皇沟”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事宜,代理期限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代理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合同签字之日起2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代理费25万元作为前期费用,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认定驰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代理费15万元;乙方在本合同到期日,未能或不可能使甲方“皇沟”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在合同到期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退还收取甲方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皇沟酒业公司依约定支付给亚太商标专利公司代理费用250000元。后亚太商标专利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使“皇沟”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委托事项,经协商,双方又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皇沟”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代理延续合同》一份,约定乙方继续代理甲方“皇沟”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事宜,并保证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使“皇沟”商标通过国家驰名商标主管认定部门的审核和公示,甲方应在收到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后三天内,将原合同约定的下余代理费15万元一次性付给乙方,否则乙方应在国家2010年度第一批驰名商标认定公告后三天内,一次性退回甲方已付代理费25万元,并弥补甲方经济损失25万元。代理延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直至皇沟酒业公司提起诉讼,亚太商标专利公司仍未能完成使 “皇沟”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公告的委托事项。
永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皇沟酒业公司与被告亚太商标专利公司先后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及《“皇沟”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代理延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给付被告前期代理费用25万元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使原告“皇沟”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公告的委托事项,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签订驰名商标代理合同,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其次,代理商标事务正也正是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主要经营范围,再次,商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非一方对另一方单独作出的“保证”。综上,被告主张“皇沟”商标能否认定为驰名商标,是由“皇沟”商标是否达到《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标准决定的,双方在商标代理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被告的义务只是指导、协助原告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代理责任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原告皇沟酒业公司,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皇沟酒业公司是中国优质白酒生产企业、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其主导产品皇沟御酒曾获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十大名酒、中国10大浓香型优质白酒等称号,其注册商标“皇沟”是河南省著名商标。“皇沟”商标已于2011年5月27日通过中国驰名商标认证,成为商丘市首例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