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时某等三人2000年给胡某承建房屋,当时双方草签了一份合同,房屋交付使用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时某等三人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再给付工程款5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经重审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已将其所建房屋中的一套抵付与原告,本案工程款已付清,即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为可以得到房产,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因此,双方均未上诉。但是,由于判决中认定抵付与原告的房屋早在2002年已被被告处置给他人抵债,重审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无实际执行内容,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当事及受让房屋的案外人为此纠缠不休,并几度到有关部门和法院反映,要求解决。
鉴于此,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办案人员深入细致的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分析掌握案情。由于时过境迁,加上双方当事人建房时手续不全、合同不细,本案工程款难以彻底算清,改判依据不足。另外,涉案房屋在另一案中又认定经被告早年已处置与案外人抵债,维持原判将直接影响另案当事人的权益。基于此,再审法官确立了深入调解的思路,经过深入浅出、耐心细致地调解,不厌其烦的释法析理,并请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出面协助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原审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审原告20000元建房款的协议,并即时清结。使这起长达十余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彻底消化解决,既解决了本案纠纷,又维护了另案判决的稳定性,收到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