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太小肚鸡肠,斤斤计较,不仅跟别人过不去,也是跟自己过不去,2011年10月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这样因小失大的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刘某所开三轮车将其撞倒,本是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事情,双方却发生争吵 紧接着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石某和李某等人将刘某打伤,刘某之伤经永城市公安局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王某后悔莫及,经永城市侯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对王某的行为被害人给予谅解。
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行为被害人给予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