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除恶、“大义灭亲”固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日社会,虽然是忍无可忍,但剥夺他人性命终归是触犯法律的。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五年。
死者韩XX长期不务正业,作恶多端,时常向父母索要钱财,打骂父母,强行向邻里借钱、赊物、殴打乡邻,扰得乡不得安宁。其父韩一X愤恨不已,便产生将韩XX杀死除掉的念头,以平民愤。2010年二月份的一天晚上,韩一X邀合韩二X、李XX(均已判刑)、被告人韩某到韩XX的住处,韩一X用绳子勒住韩XX颈部,被告人韩某及韩二X、李XX在一旁协助,致使韩XX窒息死亡,然后用铁丝缠上石头,将尸体抛入附近新桥乡x村一机井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韩某在犯罪事实中的情节较轻,且是出于义愤杀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这正是:逆子无良横乡邻,老父“大义”灭亲人。家法国法细权衡,警醒世人莫“犯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