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有外遇,起诉与丈夫离婚,丈夫却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自己对婚姻的不忠付出了九年的代价。10月11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长达九年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1989年10月,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1990年4月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二女。2003年10月,因原告对夫妻感情不忠,原、被告为此生气而分居生活。2007年7月26日,原告向永城市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于2007年9月30日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被告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4月9日,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生有子女,虽然双方因故分居生活达四年之久,但主要过错在于何某有外遇,何某属于有过错的一方,且本次离婚诉讼属于首次起诉,无过错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应该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何某与郭某离婚。2009年11月1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永城市法院又判决不准何某、郭某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仍未得到缓和,原告何某又于2011年1月6日提前离婚诉讼。
永城市法院认为,原、被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七年多,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二次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