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贪占小便宜”,这句话一点不假,因为弄不好便宜没占着反被便宜“咬”了手。2011年10月1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代某通过朋友得知张某(已判刑)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要出手,于是便联系了张某。两人见面后代某觉得摩托车还不错,但当得知摩托车是被盗来的时候代某迟疑了一下,但最终还是没能禁得住价格的诱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摩托车买了下来,后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及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