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5日,永城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妨害公务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2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许某经预谋,携带匕首、自制电叉、编织袋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永城市条河乡邸楼村、孙楼村、王石庄村、郭集村、罗双楼村、侯庙村、李楼村盗窃被害人丁某、石某、朱某等人财务,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1年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发现堵截时,持电叉、匕首对民警进行威胁、攻击,后被民警开枪击伤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许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鉴于被告人张某、许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