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夜晚药狗获薄利 白天案发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1-10-20 11:14:24


     为了蝇头小利,每天夜晚潜伏于农家的庭院之外,药死几条狗,却换来既坐牢又罚钱的后果。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赵某、洪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携带从被告人洪某处购买的药丸,先后在夏邑县火店乡、孔庄乡、韩道口镇,安徽砀山县朱楼镇、李庄镇,采取投掷药丸将狗药死盗走的手段,盗窃王某某、曹某、黄某某等人家的狗共11条,价值2500余元,其中将盗窃的5条狗卖于被告人洪某。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洪某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交纳罚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翟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324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