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暴力抗法案件。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3月25日晚上十点左右,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永城市芒山路北段“渔人庄”饭店吃饭后,以给张某打电话为由,借饭店老板王某的手机,遂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欧阳某某虽听到追赶民警喊话,但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连闯多个拦截卡口,撞伤巡防人员张某,撞坏13号、08号巡防车,并撞坏了一部对讲机。
案发后,欧阳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和永城市公安巡防大队被毁坏车辆维修费、对讲机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驾车冲撞妨害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