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反规避执行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1-10-27 15:13:29


     法院执行工作在上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协作配合下,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近两年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执结一大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执行难”仍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执行难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所致。那么什么是规避执行呢?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手段翻新、花样繁多的规避行为使得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申请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受到严重损害,规避执行问题已经成了当前影响执行难的突出问题,亟需重点解决。为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率、执结率,树立司法权威,改善执行环境,切实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最高法院提出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活动。

     要有效开展反规避执行,首先简要分析造成规避执行主要的原因:一是我国目前社会信用和惩戒机制不健全,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二是部分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流动打工,没有固定的联系方式,使案件难以执行;三是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存在着能拖则拖的拒执心理,从而造成规避执行的行为。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怎样有效开展反规避执行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第一,要从源头把握解决规避执行和执行难问题。从立案开始,法官要进行诉讼指导、诉前调解、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提醒当事人提前做好对方当事人财产信息的采集工作,注意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审判环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加强判后答疑和息诉服判工作,尽可能的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减少执行工作压力,减少一至避免规避执行案件的发生。

     第二,要加强交流协作,促进理解配合。规避执行不是一个孤立的司法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遏制规避执行不良现象,不能让法院一家孤军奋战,而要动员全社会,法院和公安、银行、工商、税务、证券、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同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和提供线索,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因此我们要与当事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向当事人解释反规避执行的司法意义及规避执行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加强与银行、工商、国土、车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加强与各级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共享执行资源,相互配合促进反规避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加强与人大、政协、政法委和地方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各级领导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三,要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对规避执行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规避执行的程度不同,逐案分类登记,分出轻重缓急,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开展集中执行,必要时进行严厉重点打击,对该查封扣押的财产坚决予以查封扣押,并尽快按照程序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强化民事制裁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对恶意转移财产、伪造、隐藏、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拘留。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被执行人,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将依法快审快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公布判决结果。对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规避执行行为人,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规避执行思想顽固的行为人,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布“黑名单”,把其不良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使其难以进行借贷、融资、招投标、商贸等经济活动,使规避执行的行为受到社会的共同唾弃,从而净化执行环境,促进反规避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要加强立法,严惩规避执行行为。我国的反规避制度尚在起步阶段,我们要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规避执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如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或造成申请执行人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明确构成犯罪的情况和量刑幅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有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和有关单位不予协助执行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明确构成犯罪的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执行中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及时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从而使反规避执行有法可依,使规避执行人在法制的环境中受到惩罚和教育,使有规避执行思想的被执行人受到警示,有效减少以至避免发生规避执行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翟玉华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049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