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身居何职,克己奉公都应当牢记在心,不可为一己私欲而酿下大错,到那时悔已晚矣。2011年10月1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0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尹某利用在永煤集团汇龙水泥厂工作之便,伙同尹某某(正在审理)、姚某某(已判刑)、贾某某(已判刑)等,倒卖标号为PC42.5号散装水泥67.64吨,价值26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这正是:君子爱财取之应有道,损公肥私法律不轻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