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张某诉王某、秦某、石某、韩某、第三人石某某四起民事纠纷案件,案件审理期间,又引发四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二级法院深入调解,八起案件全部调结,收到良好效果。
事情发生在2001年,当时张某经协商取得某供销社一幅土地使用权,石某某经手建造房屋,其未经张某同意先后收取王某、秦某、石某、韩某部分房款,王某、秦某、石某、韩某即分别入住所购房屋。张某得知后,经协商问题未得到解决,便分别以王某、秦某、石某、韩某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诉讼过程中,石某某认为其对案涉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确定石某某为第三人。
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提交了政府部门给其颁发的房屋使用权证。因此,案外人周某、潘某、张某、刘某(分别系王某、秦某、石某、韩某之妻)认为政府部门给张某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不合法,以房管部门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部门给张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期间,一审民事案件主审法官与二审行政案件再审法官紧密配合,四次前往中级法院,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深入浅出释法析理,诚心实意化解矛盾,终于说服行政诉讼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解撤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于2011年10月26日使张某诉王某、秦某、石某、韩某及第三人石某某侵权纠纷四案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清结。至此,张某与王某、秦某、石某、韩某及石某某之间的四起民事诉讼案件和由此引起的四起行政诉讼案件得以全面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