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墙之隔的煤矿财产,久窥之下动了邪念,结果不但入监而且受罚。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阎某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阎某系永城市人,其住所与神火集团新庄煤矿仅一墙之隔,2006年4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阎某伙同卢某、孙某、高某翻墙进入煤矿内,盗窃精选优质每块1.98吨,后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61.04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