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刘某某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永城市蒋口镇王庄村前王庄,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院内,跺门入室,持菜刀朝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砍两刀,将其跺倒在地,抢走其粉红色杂牌直板手机一部,现金10余元,经永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伤为轻微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