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滋事寻衅惹祸端,领刑八月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11-04 08:19:01


    2011年9月23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国栋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8年年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国栋因对被害人王XX心存不满,在永城市城关镇难关汽车站对王XX进行辱骂、殴打。

2008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国栋同李XX、余XX因不满董事会购买葛XX的客车而到董事会办公室叫骂,砸坏办公室的盆架、计算器等物品。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栋无故滋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并任意损毁物品,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325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