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国栋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8年年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国栋因对被害人王XX心存不满,在永城市城关镇难关汽车站对王XX进行辱骂、殴打。
2008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国栋同李XX、余XX因不满董事会购买葛XX的客车而到董事会办公室叫骂,砸坏办公室的盆架、计算器等物品。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栋无故滋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并任意损毁物品,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