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年近六旬,却虚构事实,诈骗钱财,孰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一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58岁,,2011年3月份,高某某通过QQ先后认识被害人肖某、刘某、王某,谎称自己是某厂厂长,妻儿均在车祸中丧生,藉此博取他人的信任,骗取了被害人肖某、刘某、王某的信任,分别与三人谈起了恋爱。高某某以厂里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先后骗取了肖某、刘某、王某每人现金10000元,随后消失,无法联系。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