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在世,不可有贪财之心,往往因一念之差,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8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永煤集团城郊煤矿综采三队队部值班室打扫卫生时,乘办公室无人之机,将综采三队班长陈某某放在队部值班室办公桌抽屉内的欧米茄手表及2005元现金盗走,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50元,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39155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退还受害人。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辩解东西是自己拣拾到的,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将赃款赃物退还给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