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徐XX利用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中段谷XX家做保姆的便利条件,盗窃谷XX家的人名币1000、金龙鱼牌色拉油6桶,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2009年6至 7月份被告人徐XX利用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中段徽州大院饭店内做服务员的便利条件。盗窃饭店绞肉机一个、压面条机一个、货车轮胎铁锅子两个、货车后桥壳一个、三轮车后门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