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永城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将其扣留的原告刘某之父征地补偿款99302.70元给付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之父刘某某、母亲韩某、弟弟刘1x同系被告某村村民,1998年以其父刘某某为户主依法承包本村民组集体耕地2.7亩,承包期三十年。2003年被告将其村民部分承包土地统一出租给永城市农业科技示范园使用,出租期限至2012年,其中有刘某某家庭承包土地2.613亩,与其他农户一样,刘某某家按约定每年领取租金。2009年8月26日,原告母亲去世。2010年度,出租给永城市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土地被政府征用,作为永城市某钢厂建设用地,并由该钢厂向出租土地的农户继续支付租金。2010年3月7日,原告父亲去世,该钢厂代付的承包地租金由原告弟弟领取,同年4月4日,原告弟弟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2月,被征土地补偿款划拨到被告某村委会。按照规定,被告某村委会制作并张贴了《某钢厂征地基本情况汇报表》,该表显示,刘某某家庭被征土地2.613亩,应得征地补偿款99302.70元。后各农户均按公示数额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原告刘某以刘某某女儿之名义前去领取征地补偿款时,被告某村委会以该村民组要求将该征地补偿款收归村民组集体所有为由,不予支付。
该院认为,涉案被征土地2.613亩,是原告父母及弟弟以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承包的集体耕地。其家庭承包地被政府征用时,承包期限尚未届满,因此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虽然被征土地补偿款是在刘1x死亡后划拨到被告某村委会的,但该村委会制作张贴的《某钢厂征地基本情况汇报表》,仍然是将原告之父列为一农户并公示其家庭被征土地亩数及应得征地补偿款数99302.70元,在原告母亲、父亲、弟弟先后死亡且其弟无第一顺承继承人的情况下,最后归属于刘某个人遗产。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