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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小事将人砍 获罪入监终已晚

  发布时间:2011-11-14 14:42:08


     为小事报复,伤人获刑,实属不该。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同村的村民四人到永城市东城区某迪厅玩耍时,看见了十多天前打伤自己的周某某,就叫其到迪厅外面去讲清楚。周某某跟随何某某下一楼后,何某某想将其拉到旁边超市处打一顿,但未拉动。这时周某某从身上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何某某以为其打电话叫人来,遂从腰背处抽出一把杀猪刀朝周某某身上猛砍几刀,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全身多处刀伤,其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构成七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认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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