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本应是可以奉献社会的有为青年,却因一次不明智之举而使得自己的美好人生难再完美。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4年1月4日凌晨时许,被告人余某伙同宋某(已判刑)、范某、姬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永城市马牧乡某村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拦住了开农用三轮车的黄某、李某夫妇,带三轮车停下后三人手持刀、棍,蒙面胁迫手段劫取了黄某夫妇人民币2000元以及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等物品,给黄某夫妇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