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说“冲动是魔鬼”,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往往不但赔了钱,还要被判刑。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1987年7月8日出生,2011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石某在永城市东城区风暴夜总会106房间唱完歌欲离开时,因该房间音响柜玻璃损坏与服务员发生争执,石某用摔烂的啤酒瓶将服务员苏某某、刘某某、屈某某扎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之伤为重伤、刘某某、屈某某之伤为轻微伤。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