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携带凶器多次抢夺、抢劫犯罪,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均系永城市龙岗乡人,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携带凶器在永城市刘河乡、芒山镇、马桥镇等地,选择去往集市的必经小道上,骑摩托车尾随单身女性,先后抢劫被害人马某某黄金耳环二个、诺基亚手机一部,抢劫被害人李某黄金项链一条、现金500元,抢劫被害人张某某黄金项链一条、现金150元,抢劫被害人张某白金项链一条、三星手机一部、现金264元,并致马某某轻伤,李某、张某某轻微伤。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或为了实施犯罪而随身携带器械多次进行抢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