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然而法网恢恢,八年后终难逃法网。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田某交通肇事一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车辆沿311国道从萧县往永城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永城市茴村镇路段时,与相对驶来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相撞,农用三轮车被撞后向右侧翻人路旁沟内,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刘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农用三轮车的乘客王某受伤,被告人田某当场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构成重伤。被告人田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